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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有几种,如何计算缴纳
发布时间:2009-07-15 10:56:43 来源:
问: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贸企业,据说企业所得税可以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请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有几种,如何计算缴纳?
答:对你提出的问题,首先要看你单位是不是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除此之外,衡量你单位是否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还应考虑两点:一是《办法》规定,虽符合上述条件,但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目前尚未明确)。二是是否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税企双方按规定时间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另外还要看你单位适用哪种核定征收方式。《办法》规定,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分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核定征收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你公司应根据确定的不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按以下要求申报企业所得税:(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以下要求申报企业所得税:(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还应注意的是,不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如果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答:对你提出的问题,首先要看你单位是不是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除此之外,衡量你单位是否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还应考虑两点:一是《办法》规定,虽符合上述条件,但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目前尚未明确)。二是是否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税企双方按规定时间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另外还要看你单位适用哪种核定征收方式。《办法》规定,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分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核定征收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你公司应根据确定的不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按以下要求申报企业所得税:(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以下要求申报企业所得税:(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还应注意的是,不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如果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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