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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而不休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吗
发布时间:2009-07-15 11:32:26 来源:
问:我和洪某都是某国有控股公司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工程师,一起上大学又同时参加工作,只是我的出生时间要比洪某早3个月。我在去年的10月底办理了退休手续,而洪某由于工作需要而推迟退休期限二年。虽然目前我们都续聘在同样岗位工作,却遇上不同的涉税待遇。今年元月份,我们分别在领取3200元退休和续聘工资后,还取得公司以慰问的名义发放的3200元的补贴,但我在领取补贴时被公司出纳员告知要扣缴个人所得税95元,洪某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为什么我要比洪某多负担95元的税款,公司扣缴税款的依据和计算处理方法是不是存在错误?
答:其实,你与洪某的涉税待遇不同是有原因的,只是你自己不清楚而已。根据税法规定,你与洪某当月所取得的退休和续聘工资3200元符合免税规定,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你取得的补贴收入3200元属于退休再任职收入,按规定需要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95元[(3200-2000)×10%-25];而洪某因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可享受免税优惠。
你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后,被公司继续聘用并签订合同,是属于退休再任职。也就是说,你再任职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补贴收入被出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即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享受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洪某之所以享受免税优惠,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洪某作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虽然已到了退休年纪,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原单位延长退休年龄期间的工资、奖金一般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你的是,洪某享受免税优惠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洪某如果不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就不能享受特殊待遇。如果2年后洪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就和你享受同等涉税待遇。因为即使是高级专家,如果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再被聘用,也是属于退休再任职,取得工资、奖金同样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其实,你与洪某的涉税待遇不同是有原因的,只是你自己不清楚而已。根据税法规定,你与洪某当月所取得的退休和续聘工资3200元符合免税规定,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你取得的补贴收入3200元属于退休再任职收入,按规定需要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95元[(3200-2000)×10%-25];而洪某因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可享受免税优惠。
你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后,被公司继续聘用并签订合同,是属于退休再任职。也就是说,你再任职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补贴收入被出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即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享受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洪某之所以享受免税优惠,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洪某作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虽然已到了退休年纪,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原单位延长退休年龄期间的工资、奖金一般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你的是,洪某享受免税优惠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洪某如果不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就不能享受特殊待遇。如果2年后洪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就和你享受同等涉税待遇。因为即使是高级专家,如果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再被聘用,也是属于退休再任职,取得工资、奖金同样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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